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其经营的**超市后面自家住宅处向他人提供场所、桌椅、扑克牌等进行赌博,孙某某向每张桌子(四人一桌)的赌博人员抽水20元,如果客人不要矿泉水,那么孙某某就向每张桌子的赌博人员抽水10元,不限定打牌时间。
2019年8月10日0时许,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四人在孙某某住宅处利用扑克牌以打“升级”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2打升到A赌注100元)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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