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304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里**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宁波数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案发期间在互联网经营“**平台,该平台招募有关代理进行游戏推广,根据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消耗的“钻石”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与代理进行分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人从该平台获得代理资格,在互联网上通过社交聊天软件等组建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在“**平台中进行赌博活动,并在社交聊天群中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参赌人员在游戏平台中消耗“钻石”获得游戏平台分成而获利。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利用上述手段从赌博网站获得分成共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出赃款**。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赃款**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