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3年7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孙某某因对其退伍安置到莒南县**厂一直心存不满,也一直未去上班。2019年8月13日,孙某某根据杨某某在微信群内下发的通知,伙同其他退伍军人共30余人,到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非法聚集进行非正常集访,给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施加压力,以期解决其不合理的信访诉求。孙某某提出如下信访诉求:1、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和行政编制待遇;2、接续转业后的四险二金和待岗生活费;3、补发转业后至今的工资;4、归还档案材料。
2019年8月19日至21日,孙某某信访诉求还在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期间,孙某某伙同张某某、莫某某、张某甲等涉军人员到国家信访局、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越级信访,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提出信访诉求,以期给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施加压力,解决其不合理信访诉求。
2019年8月22日,以上四人回到莒南县,莫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孙某某得知二人被刑事拘留后,企图联系其他战友到公安机关要人,并且积极联系莫某某的家属张某乙、张某某的儿子张某丙,要求张某乙、张某丙也分别联系莫某某的战友和张某某的战友,一同到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制造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等20名退伍军人到道口派出所非法聚集,声援被公安机关传唤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当场喊号列队,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达到释放刘某某的目的。直到公安机关结束了对刘某某的传唤,非法聚集人员见到刘某某以后才陆续散去,严重干扰了执法机关的办案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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