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2018年年末、2019年年初承包青冈县**镇、**镇、**镇玉米打包秸秆项目,以上三个乡镇以每亩20元钱或每包23元的价格与其达成协议,因**镇地块较少,所以**镇是按照每包23元方式结算,**镇与**镇的地块,是按照每亩地20元方式结算,承包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获得承包权后雇佣依安县王某甲作业队,安达市李某某作业队为其打包作业,孙某某与王某甲、李某某口头约定按照每亩地18元钱方式结算工钱,工钱每日结算。王某甲通过微信群联系林甸县王某乙作业队、宋某某作业队、依安县韩某某作业队、齐齐哈尔市刘某某作业队2019年元旦前后来到青冈县开始干玉米打包秸秆项目,每日在青冈县**宾馆212房间孙某某、王某丙临时工作地点由王某丙按照每亩结算工钱。
截止2019年1月11日工程接近尾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发现**镇和**镇地块秸秆较稀疏,平均1.5亩地能打成一包,按照每亩18元方式结算,自己每亩的利润只有2元,如果按照每包18元方式结算,自己的利润会大幅度增长。2019年1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宾馆212房间内,以工钱给付超支、质量不合格,不是以每亩结算,而是按照每包结算为由,要求王某甲等上述作业队按照每包18元方式重新结算,按孙某某提出的结算方式,王某甲等上述六个作业队将倒找给孙某某工钱。孙某某要求以现金形式、或出具欠条返还其工钱。在众人有异议情况下,孙某某利用威胁、恐吓等语言称“如果不给返钱或出具欠条,谁的车(打包机)也出不了青冈县”,众人惧怕自己的打包机被孙某某扣留,被迫返还现金,微信转账或出具欠条,其中王某甲给孙某某出具5万元欠条:宋某某拿出8500元现金后又给孙某某出具了21500元欠条;李某某给孙某某出具1万元欠条后给孙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钱:王某乙给孙某某出具15000元欠条:刘某某给孙某某出具1万元钱欠条后,刘某某给孙某某支付了3900元现金;因韩某某差额较少,孙某某没有要求韩某某找差价。王某甲、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出具欠条后,离开御景宾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合同纠纷引起,属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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