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沭阳县**乡**村村民,认为本村副书记陈某某存在侵吞集体资产、非法开办幼儿园、违规收取妇检保证金和计生款等十条违纪违法问题,在本村村民丁某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多次独自或者伙同周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进京上访,试图迫使沭阳县周集乡政府罢免陈某某,在沭阳县周集乡政府两次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反映问题作出答复和提出处理意见后,其不服答复意见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查,仍继续进京上访,并先后向沭阳县周集乡党委书记朱某某提出由其本人或丁某甲侄子丁某乙担任所在村干部的要求。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中组部等地上访达7次,在沭阳县周集乡政府派员劝返过程中,6次以“不解决上访费用就到国家部门登记、不接受劝返”为要挟,向沭阳县周集乡政府信访工作人员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索要上访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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