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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苗某某、苗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窜至芝麻墩办事处香港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侧皇山置业开发的滨河社区沿街商住楼施工工地,通过围堵、辱骂、殴打施工工人、损坏财物、抢夺施工材料等方式阻挠正常的工地搭建围挡施工,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交通拥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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