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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村。2018年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河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某某,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0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转业被安置在河东区供销社肉联厂制冷设备科工作,2003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肉联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称其未被安置,开始无理上访。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制造影响,屡次在国家会议召开之际组织、串联涉军人员到北京非法上访,长期在退役军人群体中通过转发文章、私下联系等方式煽动、鼓动退役军人进京上访。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对孙某某劝解、疏导,孙某某亦多次保证不再上访。在2019年2月28日和3月1日,即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又组织、串联、煽动伏某、马某于2019年3月4日到北京退役军人事务部上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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