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初中毕业,在柘城县**局工作,现住柘城县**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柘城县三和元酒店一楼大厅,酒后与酒店前台服务员发生争吵并辱骂工作人员,后酒店工作人员陈某某对其进行劝说时,孙某某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陈某某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伤情照片;2、证人徐某某、魏某某、位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 被害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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