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街道**村**组**号。2012年6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后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4日午饭时,孙某甲在家中与其哥哥孙某乙酒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孙某乙拨打110报警称其被打,孙某甲离开现场。东城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派警察张某某与王开出警,警察来到孙某乙家中了解情况后,遂联系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后在村**孙某丙家中找到了孙某甲,警察向孙某甲了解情况后让其到医院救治,孙某甲拒绝去医院,后孙某甲辱骂警察,警察遂对其进行传唤,孙某甲不配合,在警察对孙某甲进行控制时,孙某甲用手肘对民警张某某肋部和胳膊实施殴打。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孙某甲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且其在客观上是否故意实施了殴打警察的行为亦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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