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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邹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及女儿在邹某市某路东首的某饭店吃饭喝酒。其间,孙某某喝了一两半左右白酒。当日13时55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邹某市某路东首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孙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2.4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1月2日,孙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27日13时55分,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醉酒驾车的孙某某,并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同年11月2日,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孙某某持有有效B2驾驶证;鲁******轻型栏板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孙某某。

4.前科情况查询一份,证实经查询,孙某某未有犯罪前科。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0月27日14时29分,在邹某市人民医院提取孙某某血样。

6.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实2020年10月27日13:59,孙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邹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扣留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47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证实,2020年10月27日12时左右,孙某某和她及女儿一起吃饭,孙某某喝了一两半白酒,13时左右,孙某某驾驶车辆回家时被交警查获。

(四)孙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刚刚超过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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