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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从龙江县**镇**街**小区出发行驶至**镇**街**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驾驶的美阳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在龙江县**镇**街**路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合格证、购车发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庄某甲、庄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鉴于孙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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