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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公寓**门**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舍**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4日23时许,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C****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五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核电二村西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返还。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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