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7********,汉族,专科毕业,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现住赤峰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蒙D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巴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巴林大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 孙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4.5mg/100 m1,属于醉酒。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股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红山区工商联出具的证明、给排水管材及管件购买合同、颐尚山水城合同书、大洲陶然府合同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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