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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小学肄业,西峡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组,现住西峡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8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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