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小区**号**单元**室。2005年4月7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E****J号尼桑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广电大厦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驾驶人至绥化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孙某某系查获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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