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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礼县**镇**街**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礼县城关镇南关村夜市饮酒后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 150.4mg/100ml,遂于次日凌晨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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