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山丹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山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40分许,孙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G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艾黎大道兰州银行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2月19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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