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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凌晨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小型轿车行经本区百里路双桂巷路口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郑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委托书、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录像及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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