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生态园路段,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3.1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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