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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在家休息时接到邻居杨某某的电话称同村村民王某某胳膊被烧伤,急需到卫生院治疗,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送王某某就医过程中,被在涞源县**乡**村路段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孙某某进行手持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酒后驾驶机动是为了救治病人,且在乡村公路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实际损害,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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