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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在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定201省道与054县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2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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