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镇**乡**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17时许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榆树市于家镇付合村8组屯中水泥路由东向西直行通过丛瑞食品超市东侧十字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0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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