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轻货车沿接驾咀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接驾咀广场附近路段时,与牛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争吵,牛某某发现孙某某酒后驾车后将其车辆前方顶在孙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前方后报警。民警现场对孙某某进行酒后呼气检测,结果为16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民警遂将孙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后传唤至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调查。经聘请鉴定,孙某某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96.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96.13mg/100ml,犯罪后能够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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