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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立交桥口**小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具签署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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