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街**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时因检查出疾病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通知书,同年1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9mg/100ml。后依法提取孙某某血液,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5.3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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