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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画室,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E5****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泗浦路路口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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