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初中,建筑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和**镇东和**村**和**,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环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孙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孙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1.6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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