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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2020年04月30日,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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