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本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乘坐代驾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到达本市市中区**街**小区入口时,代驾下车离开,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进入小区,在寻找车位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孙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9mg/100ml。
同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安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虽然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他属于由他人驾驶至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居民小区门口接替醉酒驾驶进入小区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