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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