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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邵富升,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0号黑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红旗路交叉路口时,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2mg/lOO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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