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现住邢台市信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6****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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