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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现住邢台市信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6****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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