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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坊**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策磨线2203公里800米处(红塔区研和交警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抽血检测,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58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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