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路上的**店吃夜宵,期间其喝了7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浙G0****号小型普通客车带朋友去义乌市**小区抽水烟,途经义乌市**路**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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