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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E****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三华线由南往北行驶,0时5分,途经三华线4公里600米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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