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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委,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03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5***E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路时,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39164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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