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白色江铃牌轿车沿老1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碑店市梁家营乡梁北村路口处,被高碑店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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