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9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三官庙西园街4排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86****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经七路丰产路附近出发,途径丰产路、金某某,后沿金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沙口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孙某某抽血检测,孙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4.1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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