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1********,汉族,专科毕业,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现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G****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大磏镇三角坝沿尖遵线往道真自治县大磏镇磏坝村方向行驶,同日23时07分,当行驶至尖遵线12公里300米(小地名: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礫中队门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2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09月14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293号”检验报告,其结果为: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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