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5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上17时50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台铃牌电动三轮车,自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933mg/100ml。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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