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23时0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9的红色猛禽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高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吉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2.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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