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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1时18分,孙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抚琴大道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41mg/100ml,民警立即将孙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将其血液送至四川省华大科技司法鉴定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从所送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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