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肃南县**台子**社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0时57分,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村道071线向肃南县喇嘛湾台子裕昌社区方向行驶,行至小广场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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