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0********,初中文化程度,非公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营**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红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中县栖云北路途径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行驶至榆中县城关镇**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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