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地质勘探人员,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5****小型轿车,沿溧阳市社渚镇周城宏伟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伟街阿友饭店门口附近时,被溧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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