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身份证号码42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302线澧县*******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能积极配合交警调查,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