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现住临渭区**小区**号楼**楼**户,华润万家超市销售员,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黑色豪爵125型二轮踏板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解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桥洞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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