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3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1日20时07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一道1759号前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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