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镇**小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中午,孙某某和张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张某某喝酒仍将自己的无号牌农用三轮汽车借给张某某驾驶。后张某某酒后驾驶该三轮汽车,沿淮安市淮阴区境内淮沭河西大堤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06县道交叉处附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18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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