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14年8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通过设置在嘉兴市南湖区湘湖大道与宜城路交叉口的防疫卡点进入宜城路,之后孙某某于路旁取得并驾驶浙FC3****小型普通客车在宜城路上行驶,直至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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